关于经贸系实行教师服务性工作量登记的通知-福建商学院_国际经贸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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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经贸系实行教师服务性工作量登记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2/10/15 11:05:21 浏览人数:

经贸系全体教师:
为了充分调动教师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强服务力度,保证我系工作全面有序进行,促进我系各项工作上一个新台阶,创出特色,做出成绩,树立品牌,我系决定从2012年9月起实行教师服务性工作量登记,特通知如下,请全体教师严格遵照执行。
一、全系教师应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服务精神,增强服务意识和集体责任意识,鼓励教师参与各项服务性工作,服务集体,提升自我。
二、服务性工作的定义与范围
服务性工作指教师承担职责以外的工作任务,包括学校任务、系部任务和教研室任务三部分。具体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1)学科建设方面,由校系牵头进行的需本系教师参与的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验室建设等工作;
(2)需额外参与开展的辅导、讲座、讲课、咨询等业务服务工作;
(3)学校/系部建设工作,如文化建设、校园建设、制度建设、信息管理等;
(4)会议/活动,各种大型会议接待事务工作和各项组织活动(如工会活动、教职工活动等);
(5)各种竞赛的组织、指导、培训工作;
(6)校企合作与实习实训联络、洽谈工作;
以下各项不列入服务性工作量登记范围:
1.常规教学、实训、毕业论文、教研室活动、科研工作等;
2.属于系部领导、专业带头人、教研室主任本职工作的内容。
三、服务性工作量的计算办法
1.我系教师在完成职责内的工作任务外,每学期须承担一定的服务性工作量,必须达到最低工作量要求。每学期最低工作量由系务委员会根据全系老师服务性工作量情况认定。
2.校系安排的教学任务,教师必须完成。对于每学期授课工作量超过系部平均授课工作量1/3以上部分,经系务委员会认定后可适当折算成服务性工作量。
3.有专项经费资助的教研工作或暂时无法认定的工作,实行先登记后认定的办法,未达到最低工作量时,可适当折算,超过最低工作量时不予认定。
4.认定时,如有必要须提交佐证材料。
四、服务性工作量的认定程序
服务性工作量按月份认定,每月1日至5日认定上月的工作量,填写《经济贸易系教师服务性工作量登记表》。当月未完成的服务性工作,可延至下期认定,不得重复认定工作量。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的服务性工作,系部不予认定。有争议的服务性工作量提交系务委员会认定。
服务性工作量的认定程序为:
1、个人申报,填写《经济贸易系教师服务性工作量登记表》;
2、教研室审核;
3、系务委员会认定;
4、公示。
五、服务性工作量的考核与津贴发放
1.教师服务性工作量是系级考核教师、评优评奖、发放津贴的重要依据。
2.每学期对超过系部平均服务性工作量部分适当发放津贴。
3.未完成最低工作量要求的,原则上评先评奖不给予考虑。
六、本通知自2012年9月起实行,解释权归系务委员会。实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上报,以便对实施办法进行适时修改。
特此通知。
附:经济贸易系教师服务性工作量登记表
 
 
 
经济贸易系
                                                                             2012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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