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落实《关于实施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的意见》(财教[2011]538号)文件要求,提高退役士兵就业能力,加快培养现代化建设人才。现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基本原则
(一)统一性原则
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由国家有关部门统一制定。学费资助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其他资助政策按国家现行高校学生资助政策规定执行。
(二)自愿性原则
所有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均可自愿报名参加全国统一高考,被录取后自愿申请接受政府教育资助。
(三)非排他性原则
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是一项新政策,并不改变退役士兵现有的其他安置政策。
第三条 对退役一年以上,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考入我校的全日制学生实施国家教育资助。
第二章 资助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 退役士兵教育资助内容包含:一是学费资助;二是家庭经济困难退役士兵学生生活费资助;三是其它奖助学金资助。
第五条 学费资助标准,按省级人民政策制定的学费标准,原则上退役士兵学生应交多少学费中央财政就资助多少,最高不超过年人均8000元,高于8000元部分自行负担。生活费及其它奖助学金资助标准,按国家现行高校学生资助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学费由中央财政按标准和隶属关系补助退役士兵学生所在学校,生活费及其他奖助学金直接补给退役士兵学生本人。资助期限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一个学制期。
第三章 资助工作程序
第七条 申请退役士兵教育资助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自愿参加全国统一高考,被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到学校报到后,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教育资助申请”,提交《普通高等学校退役士兵学费资助申请表》(一式二份)、《退役证书》复印件(一式二份)、学生本人中国建设银行卡复印件和民政部门出具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身份证明。
(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申请学费资助的学生退役身份、学籍、免除学费等信息材料进行审核。
(三)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开学后将录取退役士兵人数和所录专业收费标准等信息汇总,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后,学费资助金额由中央财政通过中央部门下拨到我校;由学校财务处分年度直接用于缴纳学生本人的学费,并将开具的按年度缴纳学费的收据交学生本人。
第八条 退役一年以内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章 相关部门和学院(系)工作职责
第九条 由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退役士兵国家资助相关工作。
第十条 学院(系)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学院(系)退役士兵国家资助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各有关部门和学院(系)要加强组织领导,做好政策宣传工作,使广大退役士兵知晓受助的权利。各学院(系)要认真做好退役士兵学生的信息汇总、身份核实等基础性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做好有关申报工作。生活费及各种奖助学金发放到退役士兵学生手中,免学费资金要按规定用途使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在本细则实施期间,如教育部出台新的相关规定,按教育部新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学生工作处
2018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