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商学院学生宿舍管理办法-福建商学院_国际经贸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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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商学院学生宿舍管理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1/31 18:52:27 浏览人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41号)、《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教学〔20055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教社政〔20054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学生宿舍管理,充分发挥学生宿舍的育人功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入住连江、鼓楼和马尾校区的所有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 入住管理
第三条 学生原则上必须统一在校住宿。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在校外住宿。如确有特殊情况需在校外住宿的,必须由本人征得家长同意,并向辅导员递交由家长签署意见的申请书和相关证明,说明需校外住宿的原因,填写《福建商学院学生走读申请审批表》,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在校外住宿。申请校外住宿的手续于每年的61日至15日办理,逾期不予受理。
第四条 住宿学生要按期缴纳住宿费,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暂时未能缴交者,可按贫困生相关规定办理缓交手续,但不得无故拖欠住宿费。
第五条 学生住宿尽量采取男女分楼,以院(系)或年级为单位相对集中的原则,由后勤管理处、学生工作处和各院(系)协调安排学生的房间、床位。住宿学生按照所在院(系)指定的宿舍楼、房间、床位住宿。如遇特殊情况,经辅导员同意,院(系)批准后可在学生宿舍内部进行调整,并报后勤管理处备案。
第六条 学生入住前,后勤管理处做好学生宿舍楼公共卫生区的卫生,并对宿舍内的设施、设备和家具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学生入住后的正常使用。
第七条 若遇宿舍重大维修等原因,有关部门配合后勤管理处对学生宿舍进行局部调整或重新安排。
第三章 住宿管理
第八条 学生宿舍实行统一的作息制度。住宿学生应自觉遵守学校的作息制度,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按时熄灯,按时起床。
第九条 学生宿舍实行门禁制度。学生宿舍楼大门关闭时间与熄灯时间一致。学生要按时归宿,因事迟归者,须向宿舍楼管理人员出示本人有效证件,说明原因并按规定登记。
第十条 学生宿舍实行来访客人有限准入制度和物品进出查验制度。访客须在宿舍楼值班室登记,宿舍楼管理人员要认真查验来访者的身份,并做好登记。严禁访客擅自进入宿舍楼。校外男性来访客人不得进入女生宿舍,本校男生无特殊情况不得进入女生宿舍。来访客人须在当天2200前离开宿舍。学生不得在宿舍内留宿外来人员。住宿学生应自觉遵守宿舍会客制度,会客时不得影响其他同学的学习和休息,不得有不雅或可能妨碍他人的言行举止。宿舍楼管理人员要对带出宿舍楼的物品进行检查,禁止任何人擅自将他人物品带出宿舍楼。 
第十一条 学生宿舍为休息场所,任何人有保持宿舍楼安静的义务。学生不得在宿舍、楼道及其他宿舍区大声喧哗、起哄;不得在宿舍楼内打球、打麻将、溜冰、踢足球等;不得在宿舍楼内养宠物或将宠物带入宿舍。午休时间和晚上熄灯后,不得有吹拉弹唱、开音响和跳舞等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的行为;在宿舍内打、接听电话,应当轻声细语,以不影响他人为宜。
第十二条 学生宿舍实行传染病报告制度。如发现宿舍内有传染性疾病患者或疑似患者,应及时报告辅导员和院(系)领导,院(系)要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消毒和防控工作;患传染病的学生应按医院的要求调整住宿,治愈后,经市级以上医院同意方可搬回宿舍住宿。
第十 学生宿舍实行重大事项预警制度。对停水、停电等影响学生生活的事项或台风、洪水等可能影响学生生命和公私财产安全的自然灾害,宿舍楼管理人员要在得到消息的第一时间通知本宿舍楼的所有学生。
第十四条 学生如果发现治安、刑事等案件时,应当保护好现场,及时报告安全保卫处、学生工作处和后勤管理处,并协助处理。
第十五条 任何个人或单位、团体不得在宿舍内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
第十六条 学生宿舍的水电用量以宿舍为单位结算,免费指标按月拨给,节余部分累加到下个月使用。超出定额部分按表读数由宿舍成员协商分摊,并按时缴交。当住宿学生对水电费用有疑义时,有权向后勤管理处查询,并要求进行公正处理。
第十七条 宿舍楼内的水电设施、门窗、玻璃、家具及其它各种由学校统一配置的设施、设备,是学校的公共财产,须妥善使用和保管。宿舍内个人使用的家具由使用者本人保管,共同使用的家具由宿舍成员集体保管,宿舍长负责。学生不得将宿舍内家具拆卸或搬出使用,不得移动、损坏家具及其他设施设备。调换宿舍时,公共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搬迁。学生未经管理处同意,不得将自备或其它场所的家具搬入学生宿舍使用。学生有义务保持宿舍内公共财产的整洁,不在墙、门、窗、桌椅等公用设备上乱涂、乱画、乱写、乱张贴。
第十八条 住宿学生如发现设施设备有损坏或丢失等现象,应及时向后勤管理处报修或报告,但人为损坏要照价赔偿,相关责任人须承担维修或更换费用。
第十九条 住宿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学生宿舍作息制度,不能影响其他同学学习和休息,并要保证用电安全和室内整洁。
第二十条 后勤管理处人员要有高度的责任感和服务意识,要全面了解宿舍楼的情况和学生的基本情况,以认真负责的精神做好门卫管理和楼内巡逻工作;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和各院(系)做好学生日常管理和思想教育工作;严格执行学生宿舍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学生宿舍楼正常的学习、生活秩序,确保学生的人身安全和学生宿舍楼的财产安全。宿舍楼管理人员对于住宿学生在宿舍楼内的各种违规违纪现象,有建议相关院(系)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的权利。
学生工作处、各院(系)会向后勤管理处报送学生系别、专业、住宿等基本信息。宿舍楼管理人员根据报送信息加强对于住宿学生在宿舍楼内的各种违规违纪现象,有建议相关院(系)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宿舍楼管理人员脱岗或疏于管理,导致学生财产损失的,由宿舍楼管理人员所在的责任单位先行赔付。后勤管理处有权向相关工作人员要求赔偿。
第二十 各院(系)要加强学生思想教育和日常管理,积极主动配合有关部门抓好宿舍楼管理工作。各院(系)要成立宿舍管理的学生组织,让学生参与宿舍楼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章 退宿管理
第二十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或休学学生,应及时到后勤管理处办理退宿手续,其原床位不予保留,已交住宿费从办理退宿手续之日的次月起按剩余月份予以退还(以月为单位)。凡未办理退宿手续的学生,离校期间仍须交纳住宿费用。以上学生期满回校或复学后,由院(系)提出申请,后勤管理处给予安排住宿。
第二十 住宿学生毕业、转学、退学或被学校开除学籍时,应在规定时间内(若未作规定,则在相关文件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及时将个人物品搬离宿舍,并到后勤管理处办理退宿手续。无特殊原因不及时办理退宿手续的,后勤管理处有权将其物品搬出宿舍,并另辟地点予以妥善保存。
第二十 学生办理退宿手续时,后勤管理处应及时对学生宿舍内的公共设施、设备和家具进行检查验收。若有缺损应由学生按有关规定进行赔偿或恢复原状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 违反本规定者将按《福建商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处理。
第二十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学生工作处
2018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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