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福建商学院_国际经贸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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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籍管理规定

来源:  发布时间:2011/07/14 16:35:59 浏览人数: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2005年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福建商业高等专科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福建商业高等专科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学校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学校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被录取的新生,持《福建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录取通知书》及有关证件,按学校要求和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向学校请假并提供有关证明。无故逾期不报到或请假逾期两周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七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 (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学生应当按学校要求办理注册手续。不能按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学校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学制
第九条  福建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在学生中实行学年制培养方案。
第十条  福建商业高等专科学校专科学生学制为三年(部分高职专业二年)。无论何种原因,学生在校修业最长年限不得超过五年(部分高职专业不得超过四年)。
第十一条  学生修业年限达到三年(部分高职专业二年)时,因所学课程不能达到毕业要求,应提前向所在系提出延长修业年限的书面申请,填写《福建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延长修业年限申请表》,经所在系审核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延长修业年限申请的受理时间为每年5月。
第十二条  学生在延长修业年限期间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
(二)延长修业年限期满仍未达到毕业条件的学生,应主动向学校申请结业或肄业,逾期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四条  考核按专业教学计划规定执行。考核一般安排在期末进行,若有学期中结束的课程,可在课程结束后随即进行考核。课程结束时由学校安排的考试为首次考试,获得考试资格的学生必须参加。未经批准不能按时参加考试者,考试成绩记“零”分,计入不及格门次。
    第十五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
    第十六条  考核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百分制和五级制的换算标准为:
  百分制换算成五级制  百分制  90~100  80~90  70~80  60~70  0~60 
                                         五级制   优秀       良好     中等   及格     不及格
五级制换算成百分制  五级制  优秀  良好  中等  及格  不及格
                                       百分制  95       85       75       65       55
  
课程总评成绩一般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并适当参考平时成绩(包括作业、平时测验、课堂讨论、期中测验等)。一般期未成绩占70~80%,平时成绩占20~ 30%。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校内实践性课程的成绩可根据课程考核、课内外作业、平时测验、实习和实验报告及实际表现综合评定。
第十七条  实践教学环节,包括专业调查、实习、实践劳动、毕业论文等均要评定成绩。不及格以一门计。
第十八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如果一个学期课程考核(经重考)通过率不足50%,将受到试读警告。受到试读警告的学生,若再次出现一个学期课程考核(经重考)通过率不足50%的情况,将受到退学处理;若试读后通过了该学期注册课程的考核,且试读后没有作弊、违纪等不良行为,学生可申请解除试读警告。
第十九条  申请解除试读警告的学生,应于每学期的前三周内将书面申请递交所在系,经学生所在系审核,报教务处批准。
第二十条  免修规定:
申请免修下学期课程的学生,需提前于本学期考试周的前两周,向所在系上交“学生免修课程申请表”,经所在系审查同意后,由系负责填写“免修学生报表”报教务处批准。经教务处批准免修的学生名单,由教务处以“课程免修通知单”的书面形式下发学生所在系及任课教师所在教学单位。以下几种情况可申请免修:
(1)对外校转入我校学习的学生,转入前已修过同一课程且成绩合格者。
(2)学生复学时已修过同一课程且成绩合格者。
(3) 其他申请免修的学生,需办理免修考试注册登记并参加免修考试。申请免修课程考试与上届学生的课程考试或重考同时进行。考试通过获得免修资格。
(4)学生确属健康原因,经校医疗部门诊断证明,体育课可转修"非竞技类体育课";考核及格者可以取得体育课的成绩,但须注明"非竞技类体育课"字样。
(5)政治理论课、德育、体育、军事理论、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均不得免修。
第二十一条  关于修读辅修专业、双专业:
主修专业已修满一年,且已修的主修专业各门课程成绩均在70分以上。可申请辅修相近专业或第二专业学习。具体实施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每学年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过考试、考查,成绩及格的学生,准予升级。
第二十三条  课程考核不及格者需重新学习(公共选修课允许重选),重新学习分为重考和听课形式重新学习。考试成绩大于等于40分小于60分者可重考,考试成绩低于40分者应参加听课形式重新学习。听课形式重新学习又分为于下学年跟班(下一年级)进行重新学习和集中办班重新学习。不及格课程的重考,按校历规定的时间进行,重考试题的难度、份量和评分标准应与期终考试要求一致;除重考外,重新学习课程的考试与下一年级相同课程的考试同时进行,若考试与本学期其他所修课程的考试时间有冲突,重新学习课程考试与下一年级相同课程的重考同时进行,下一年级无相同课程的,另外安排考试。
重新学习不及格的课程,在毕业前给予一次重考机会。
重考成绩不及格按重考实际成绩记载,考试课60及60分以上成绩按60分记载,考查课60及60分以上成绩按及格记载。
第二十四条  缓考、旷考规定:
1、缓考
学生因病或有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按教学计划进行的当学期正常考核者,必须事先由本人持有关证明申请缓考,经学生所在系的系主任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并由系通知任课教师后方可缓考。事后办理请假手续无效。缓考课程的考核时间与该课程重考同时进行,且不得再申请缓考,缓考不及格不得重考,重考不能申请缓考。缓考不及格者必须重新学习。
2、旷考
学生擅自不参加按教学计划进行的当学期正常考核者,即为旷考。旷考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第二十五条  凡考试违纪或舞弊者,该课程成绩无效,并以“0”分记入学籍档案。考试违纪或舞弊的学生按《福建商业高等专科学校考试作弊及违纪处分的规定》处分,受到处分的学生不准参加正常重考。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给予重考。
第二十六条  任课教师应于课程考试(考查)结束后3天内,将学生成绩报告单以班级为单位填写一式三份,经教研室主任审核后,其中两份送学生所在系(一份由系存档,另一份由系转给教务处),教师自留一份,并据以录入成绩管理系统。
公共选修课程成绩由任课教师按学生所属系分别填写成绩报告单一式三份,比照前款方法处理。
已评阅的试卷由任课教师交给学生所在系,以便保存备查。学生如对评分有异议,应及时向学生所在系提出书面报告,经系同意后由相关教研室主任复查试卷。学生本人不得找教师查阅试卷。
                                                    第四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可以按照学校的规定申请转专业。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许转专业:
    1、经学校考核认可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2、学生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者。
3、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4、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学校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5、每学年各专业转出的学生数不得超过该专业总人数的10%。
第二十八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2、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3、应予退学的;
4、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均由本人向所在系提出申请。具体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1、学生在我校范围内转系(专业),需由所在系主任推荐或提出处理意见,拟转入系审核同意,由教务处审核,报分管校长审批。
2、学生申请转学,须本人申请,本校和拟转入校同意。在本省范围内转学,拟转入本校学习,由学生向其所在学校申请转出学校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送本校报福建省教育厅审核同意后办理。跨省市转学,经本校和拟转入校同意,本校报福建省教育厅审核同意,拟转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发文通知本校后方可办理。申请转入本校学习者,亦按上述规定办理。
3、学生转学手续,一般每年办理两次,在学期结束前一个月提出。
第三十一条  学生转专业后须修完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方可毕业。
    第三十二条  因转专业、转学而被编入同一年级学习者,须按编入专业的收费标准缴纳学杂费和住宿费等费用;被编入低一年级学习者,须按编入专业编入年级的收费标准缴纳学杂费和住宿费等费用。
                                                     第五节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三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不得超过法定学制2年。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伤病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1/3(或6周)以上者。
2、一学期内因某种特殊原因需请长假,缺课的时间超过该学期总课时1/3以上者。
3、学生在校期间,因需要搞科技开发,创办企业或其他特殊原因需暂时中断学业的,经本人申请,系审查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可暂停学业,保留学籍1—2年。
4、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四条  除创业外,学生休学一般以1年为限。因病经学校医疗部门检查提出意见可持续休学,但总的休学时间不超过2年。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学生休学应由本人填写休学申请表(附证明材料,因病休学须经指定医院签署意见)经系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发给休学证明后,方可休学。凡未经办理休学手续而擅自离校者,取消学籍。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自费出国留学,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经学校批准后,可在休学期内为其保留学籍。自费出国留学者休学期限为一年。
第三十六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经学校批准后,为其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七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休学学生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
    2、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3、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
    4、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学生经批准休学后,无论何种原因,均不得住在学校,不得随班听课或参加考试,也不得提前复学。
第三十八条  复学与持续休学:
    1、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年或学期开学前向所在系提出复学申请,或持续休学申请。经校审查合格,方可复学。因伤病休学的学生要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疗单位的身体恢复健康证明,经系主任审核同意,送教务处会签,报分管校长批准后,方可复学。被批准复学的学生,其所在系要给学生寄发复学通知并在教务处备案,学生未接到复学通知之前,不得来校复学。复学的学生编入原专业相应的低年级学习(若原专业停招或停办,则复学的学生编入相近专业的低年级学习),并须按编入专业、编入年级的收费标准缴纳学杂费和住宿费等费用。
2、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3、开除学籍、退学、取消入学资格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六节 退 学
第三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 受到试读警告的学生,再次出现一个学期课程考核(经重考)通过率不足50%的;
(二)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三) 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七)本人申请退学的。
按上述规定处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系的系主任提出处理意见,报教务处提请校长会议研究。
第四十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无法送交的在校内公告,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一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的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2、退学学生由教务处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及学习成绩发给肄业证书(至少学满一年,经考核成绩合格者)。
第四十二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办理。
                                                    第七节 学习纪律
第四十三条  学生必须按照教学计划的要求,认真学习各门课程和完成各个教学环节,参加学校所规定和统一安排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四十四条  学生上课时应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不得迟到、早退,未经教师同意不得擅自离开教室。
第四十五条  考勤规定:
1、上课考勤由任课教师负责,各系应指定专人负责全系考勤报表的汇总、上报,每周上报一次。教务处负责汇总、公布全校学生考勤情况,并将不定期对考勤情况进行抽查。学生因故不能上课者,必须按规定事先向所在系请假。上课考勤结果由任课教师计入学生的平时成绩。学生缺(旷)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的1/3者,平时考核成绩记为不合格,不准参加该课程的课终考核,该课程成绩以不及格计。
2、法定节假日学生离校,应到所在系登记,并按时回校。除法定节假日外,学生不得擅自离校。因病、因事离校者,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不得事后补假(急病或紧急事故除外)。请假须经审批同意后才生效。
3、学生请假,1天以内,提出书面申请并经辅导员同意;1天以上5天以内,提出书面申请并经主管系领导批准;5天及5天以上由主管系领导签署意见,报送教务处批准。缓考请假,必须事先由本人持有关证明申请缓考,经学生所在系的系主任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并由系通知任课教师后方可缓考。以上审批手续的有关书面材料和批件存学生所在系办公室教学秘书处备查。事后请假无效,并以旷课(考)论处。
4、学生因病请假,须附校医疗部门证明;请事假的学生须附有关证明。不论时间长短,均应从严掌握。
5、学生请假期满,经核实请假有效的,应向系办公室或批准人销假。如假满后不能回校学习,应按照上述规定办理续假手续并附有关证明,否则以旷课论处。经核实请假无效的,以旷课论处。
6、一学期累计旷课达10学时,责令其检查,并在系内通报批评;累计旷课达15学时,给予警告处分;累计旷课达2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累计旷课达3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累计旷课达40学时(含)以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旷课时数按课程表内实际上课时数计算。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按每周30课时计。
第四十六条  教育与纪律
    1、学校要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教育学生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做到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要坚持以正面教育为主,贯彻疏导方针,做好思想教育工作。
2、学生要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人民,拥护党的领导,勤奋学习,团结同学,关心集体,遵纪守法,爱护公物,热爱劳动,遵守校规校纪。考场纪律另行规定。
3、对学生的政治觉悟、思想意识、道德品质的考察主要采取鉴定的办法。对个别犯有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和其他错误的学生,按照学校的处分条例处理。
    4、学生要尊敬师长、文明礼貌,要保持良好的课堂秩序。
    5、不得穿拖鞋、背心进入教学区及参加集会,如有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教育或处分。
6、奖励与处分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八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七条  学生毕业时应作全面鉴定,由学生处组织各系进行。其内容包括德、智、体三个方面。包括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方面。
  第四十八条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九条  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毕业前重考课程没有全部合格的,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学生结业后一年内可向学校申请重考一次。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五十条  实习不及格,如结业后从事与实习内容相近的工作,可由工作单位开具鉴定证明(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经学生所在系审查合格,学校批准,可换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一条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凡毕业时察看期未满的,不准毕业,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察看期满,由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出具其参加工作以后的思想、政治、品德、业务等方面的书面鉴定意见,学校根据其表现情况,解除察看,教务处可换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二条  无学籍的学生不发给任何形式的毕业证书。
第五十三条  对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经考核成绩合格者,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五十四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厅注册,并由省教育厅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五条  毕业生、结业生必须按规定时间离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滞留学校。
第五十六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五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得发给学历证书; 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应当予以追回并报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五十八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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